八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科学的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并合理的吸收了国际经验,是1954年的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诞生的第一部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八二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并颁布,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1988年4月12日,八二宪法第一次修正。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法制载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制定主体和程序的特殊性,宪法内容的根本性体现在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主权和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结构和职权这些最为根本的内容,宪法规范的是最为宏观的社会关系,宪法在部门法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以宪法为依据,受宪法规定的立法原则的制约,因此体现出其是国家根本大法。
1954年宪法由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组成,共106条。
建国初期,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共同纲领》,经过艰苦努力,革命和建设使用蓬勃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为制定1954年宪法准备了成熟的条件。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予以公布,交付全民讨论。起草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再次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认真讨论,9月20日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公布实施。
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第四部宪法,历经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宪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
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关键词: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