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的特殊性包括内容如下: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1、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主要用任务是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颁布的国防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7、《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8、《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防法规的基本含义:
1、有利于把党和国家在国防建设、军队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及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可以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
2、有利于确立和强化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使国防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有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国防的基本原则和防务政策,树立和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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