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人。
具体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额不少于15人。
2、全国少数民族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3、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单独进行选举。
4、归国华侨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5人。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2名,台湾省暂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3人。
1、政协委员是党派的代表,人大代表是老百姓的代表。前者针对党派之间政治观点的磋商,后者针对老百姓的利益进行维护。
2、人大和政协都属于参政议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政治身份的象征,在实际中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
3、在我国体制中按规定应该是人大比政协地位高,比如法律法规的通过需要人大通过才能生效,特别是重大法律法规;人大是最高权利机关。
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是:
第四十三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四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人大代表的意义:
首先,选民投票罢免人大代表唤醒了选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某种意义上讲,选民投票罢免人大代表只不过是对法定权利的激活,是将权利回归付诸了实践。选民投票罢免人大代表是一种民主进步的体现,是选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其次,选民投票罢免人大代表警醒了人大代表正确履职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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