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转让申请。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个阶段为办理出让手续阶段。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个阶段为登记阶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补交出让金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如果是单位或企业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金申请;
2、个人的转让国土局直接有这个程序 ,找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土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国土局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行土地证变更就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划拨土地房屋用地面积计算公式为土地房屋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楼房占地面积。
房屋用地面积指房屋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院落用地面积和共用土地分摊面积等全部使用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房屋使用面积包括每套住宅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餐厅、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含吊柜)、户内楼梯等使用空间。
户内楼梯面积的计算:户内楼梯按投影计算面积,起居室内的户内楼梯不再重复计算面积。
坡屋顶使用面积的计算:利用坡屋顶作为使用房间时,除必要的卫生条件(采光、通风)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能计入使用面积。使用房间的净高度最低不应低于1.5米(含)。使用房间净面积的一半(含)以上不低于2.1平方米(含)满足上述条件的房间其净面积可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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