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做预告登记,需要当事人进行办理。因为买房子的预告登记作用非常的大,房屋预告登记主要就是指买房者约定买卖房屋或者是转让其他不动。产时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可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在房屋预告登记中如果商品房在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房。自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就可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房子。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为保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保障商品房的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规定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制约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抵押。可以很好的保障买房者的债权。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防止卖方“一物二卖”的不诚信行为,是对买方的一种保护,但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在申请预告登记后长期拖延不办理正式登记,损害卖方的利益。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对买方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即“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千万不能认为办理了预告登记就可以高枕无忧。
关键词: 期房 预告 登记 买房者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