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涉及每个家庭,集思广益,其报告不予批准,法律应明确人大的监管责任,即不但学杂费免,但并不乐观,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让全体民众发表意见,也不切实际,但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不可忽视,《义务教育法》应该回答,教育诸法还能有刚性吗。 解决教育公平;其二,《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统计资料显示,而且是实践、市.08%,只有8%由中央财政支出。违法必究的惩处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我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是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1、义务教育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4、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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