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应当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新婚姻法对女方有利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行使探望权的法律依据是: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新婚姻法的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夫妻双方债权和债务的相关具体规定。
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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