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深圳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深圳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深圳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自有不低于房屋总金额30%的首付款。
4、申请人征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能够满足房屋贷款金额的要求,若是账户余额不足,只能申请组合贷款。
6、申请人同意将所购房屋进行抵押。
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5、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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