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一个人去办理即可。办理出生证明需要提供家长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无法了解孩子父亲(或母亲)的相关信息的,应由孩子母亲(或父亲)或由其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和加盖手指纹印。其他材料与双亲家庭相同。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1、出生证明上的名字是用来以后给孩子上户口用的。
2、每个地区要求不同,最长的是可以生完宝宝1个月内去开出生证明,有的地方是生完孩子就要开的,有的是出院之前开,名字一定要想好,不然改起来很麻烦。
3、到孩子出生所在的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记录》。
4、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登报申明。在主流媒体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带着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没有出境的: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
2、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3、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二、已经出境的: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护照的复印件;
2、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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